开心网败诉 只得40万赔偿

作者: 2011/4/12 17:26:43

2010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因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2011年4月11日上午,倍受关注的“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原告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要求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并将一审判决赔偿金额40万元增至1000万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

被上诉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kaixin.com)

法院二审认为,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kaixin.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故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受让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对于开心人公司关于40万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四个:

一、“kaixin.com”运营“黑帮游戏”是否对kaixin001.com造成直接商誉损害

2009年7月,有媒体报道称“开心网涉及‘黑帮游戏’问题”,开心网(kaixin001.com)发表声明称从未运营任何“黑帮游戏”以及类似以暴力为主题的组件。在该案一审中,原审法院认定千橡假冒开心网运营黑帮游戏对开心人商誉未造成损害,对此,开心人认为该认定属于事实错误。

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千橡已就相关行为公开致歉,故网络用户根据相关的信息可以对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作出判断。开心人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千橡使用“kaixin.com”域名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上诉方开心人公司认为,kaixin001.com先于kaixin.com运营,千橡使用“kaixin.com”域名属于恶意行为,会导致网络用户产生误认。

开心网www.kaixin001.com

千橡旗下开心网www.kaixin.com

对此,法院二审认为,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kaixin.com”,故千橡公司受让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符合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而且,原审判令千橡不得在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足以消除互联网用户对涉案两家“开心网”所产生的混淆、误认后果。

据了解,在开心网(kaixin001.com)上线之前,kaixin.com域名已被一个美国人注册,由于时间紧迫,开心人公司就注册了kaixin001.com域名,后来中国人许超君从美国人处购得“kaixin.com”域名,试图卖给“开心网”,但由于许卖价较高,开心人公司放弃购买,此后千橡公司购得kaixin.com域名。

三、“开心网”(kaixin.com)与“开心”文字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认定千橡使用“开心网”(kaixin.com)名称进行网站服务与上诉人“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对此,开心人认为该项判决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开心人公司拥有“开心”文字第42类注册商标,核准服务范围包括计算机出租等。

开心人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请“开心”文字商标注册

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并无错误,开心人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开心”属于42类,唯一与计算机有关的专用权是“计算机硬件出租”,而千橡旗下开心网是面向公众提供网上的交流娱乐空间,属于41类里的41009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因而不构成类似,商标侵权不成立。

四、40万赔偿金额是否过低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开心人公司认为40万远远低于其受到的损失,“正是因为假开心网的存在,才使不明真相的3000多万用户去注册了假开心网,假开心网的所得就应当视为开心网的损失。”

对于开心人公司提出增至1000万赔偿金额,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开心网”(kaixin.com)的全部注册用户数均系“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数,在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千橡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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